住宿條款和條件
住宿約款
*本住宿約款為翻譯版本。若發生多種不同解釋時,將以日文版住宿約款為基準進行解釋。
住宿約款
*本住宿約款為翻譯版本。若發生多種不同解釋時,將以日文版住宿約款為基準進行解釋。
第1條 適用範圍
第1條 適用範圍

1.本飯店與作為住宿契約當事人且為權利義務主體之顧客(以下稱為「住宿客」)所締結之住宿契約及與其相關之契約,均依本約款之規定辦理;本約款未規定之事項,應依法令等(指法令或基於法令之規定。以下同)或一般已確立之慣習辦理。 
2.儘管有前項之規定,若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等及慣習之範圍內同意特約,則該特約應優先適用。 
 

1.本飯店與作為住宿契約當事人且為權利義務主體之顧客(以下稱為「住宿客」)所締結之住宿契約及與其相關之契約,均依本約款之規定辦理;本約款未規定之事項,應依法令等(指法令或基於法令之規定。以下同)或一般已確立之慣習辦理。 
2.儘管有前項之規定,若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等及慣習之範圍內同意特約,則該特約應優先適用。 
 

第2條 住宿契約的申請與成立
第2條 住宿契約的申請與成立

1.欲向本飯店申請締結住宿契約者(包含代理進行預訂作業者,以下稱為「申請者」),請向本飯店提出下列事項: 
(1) 實際利用本飯店客房並入住之本人(以下稱為「住宿者」)的姓名、住址、性別、年齡、國籍及聯絡方式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住宿客於住宿期間內,提出超出前項第2款之住宿日期並繼續住宿之要求時,本飯店將於該要求提出之時間點,視為有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進行處理。 
3.若住宿者僅有未成年人(未滿18歲),且本飯店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提出家長等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4.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承諾第1項及第2項之申請時成立。但本飯店證明未予承諾時,則不在此限。 

1.欲向本飯店申請締結住宿契約者(包含代理進行預訂作業者,以下稱為「申請者」),請向本飯店提出下列事項: 
(1) 實際利用本飯店客房並入住之本人(以下稱為「住宿者」)的姓名、住址、性別、年齡、國籍及聯絡方式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住宿客於住宿期間內,提出超出前項第2款之住宿日期並繼續住宿之要求時,本飯店將於該要求提出之時間點,視為有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進行處理。 
3.若住宿者僅有未成年人(未滿18歲),且本飯店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提出家長等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4.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承諾第1項及第2項之申請時成立。但本飯店證明未予承諾時,則不在此限。 

第3條 取消住宿預訂與違約金
第3條 取消住宿預訂與違約金

1.即使已依前條規定締結住宿契約,申請者仍得向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 
2.依前項規定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預訂時,本飯店將向申請者收取下表所列之違約金。

 

解除時間

違約金額

於前日取消預訂時取消對象各日住宿費用的80% 

於住宿當日取消預訂時 取消對象各日住宿費用的100%

3.則為超過該時間2小時後)仍未抵達時,本飯店得視該住宿預訂已被解除並進行處理。 
4.依前項規定視為已被解除之情況下,若住宿者能證明其未聯絡而未抵達之原因,是由於火車、飛機等大眾運輸工具之未抵達或延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住宿者之事由,則不收取第2項之違約金。 
5.儘管有第2項之規定,若為15人以上之團體預訂、透過旅行業者等進行之預訂,或特定住宿專案另有關於違約金之規定(取消政策)時,該規定應優先適用。 

1.即使已依前條規定締結住宿契約,申請者仍得向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 
2.依前項規定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預訂時,本飯店將向申請者收取下表所列之違約金。

 

解除時間

違約金額

於前日取消預訂時取消對象各日住宿費用的80% 

於住宿當日取消預訂時 取消對象各日住宿費用的100%

3.則為超過該時間2小時後)仍未抵達時,本飯店得視該住宿預訂已被解除並進行處理。 
4.依前項規定視為已被解除之情況下,若住宿者能證明其未聯絡而未抵達之原因,是由於火車、飛機等大眾運輸工具之未抵達或延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住宿者之事由,則不收取第2項之違約金。 
5.儘管有第2項之規定,若為15人以上之團體預訂、透過旅行業者等進行之預訂,或特定住宿專案另有關於違約金之規定(取消政策)時,該規定應優先適用。 

第4條 飯店方之預訂解除
第4條 飯店方之預訂解除

1.本飯店於下列情形,得解除住宿契約: 
(1) 符合第10條第1項第3款至第11款之情形時。 
(2) 要求明示第2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而於期限內未予明示時。 
2.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住宿客得要求本飯店說明其理由。 
3.本飯店依第1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收取住宿客尚未接受提供之住宿服務等費用。 
 

1.本飯店於下列情形,得解除住宿契約: 
(1) 符合第10條第1項第3款至第11款之情形時。 
(2) 要求明示第2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而於期限內未予明示時。 
2.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住宿客得要求本飯店說明其理由。 
3.本飯店依第1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收取住宿客尚未接受提供之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5條 住宿費用的支付
第5條 住宿費用的支付

1.費用的支付應於辦理入住(Check-in)時,以現金(日圓)及本飯店指定之信用卡、電子票證、QR Code支付等行動支付、或優惠券進行結帳。除支票及另有規定之情況外,本飯店不接受公司統一請款等事後記帳賒欠交易。 
2.住宿客開始使用客房後,若因個人意願不繼續住宿,已支付之住宿費用恕不退還。
 

1.費用的支付應於辦理入住(Check-in)時,以現金(日圓)及本飯店指定之信用卡、電子票證、QR Code支付等行動支付、或優惠券進行結帳。除支票及另有規定之情況外,本飯店不接受公司統一請款等事後記帳賒欠交易。 
2.住宿客開始使用客房後,若因個人意願不繼續住宿,已支付之住宿費用恕不退還。
 

第6條 住宿登記
第6條 住宿登記

住宿客應於住宿當日,在本飯店櫃檯登記下列事項: 
(1) 第2條第1項第1款之事項(姓名、住址、性別、年齡、國籍及聯絡方式) 
(2) 在日本國內無住所之外國人,須登記護照號碼、日本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為進行確認,將要求出示護照並影印留存)。 
(3) 出發日期及預計出發時間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住宿客應於住宿當日,在本飯店櫃檯登記下列事項: 
(1) 第2條第1項第1款之事項(姓名、住址、性別、年齡、國籍及聯絡方式) 
(2) 在日本國內無住所之外國人,須登記護照號碼、日本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為進行確認,將要求出示護照並影印留存)。 
(3) 出發日期及預計出發時間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7條 使用時間與營業時間
第7條 使用時間與營業時間

1.住宿客可利用本飯店的時間為下午3點至隔日早晨11點為止。但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出發日外,可全天利用。此外,因前一位住宿客延遲退房或客房設備突發故障等不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即使已超過辦理入住開始時間,引導進入客房之時間仍可能會有所延誤。 
2.儘管有前項規定,本飯店仍得在該款規定以外的時間接受客房之利用。在此情況下,將收取下列追加費用: 
(1) 至中午12點為止:單人房館 1,000日圓 / 雙人房館 2,000日圓 
(2) 超過中午12點:1晚份費用 
3.本飯店主要設施、服務等之營業內容及營業時間,將於備置之簡介、各處告示、客房內之說明指南等進行介紹。 
4.本飯店主要設施、服務等之營業時間,可能因營運主體之外部業者之方便等原因而有變更,恕不另行通知。本飯店將努力事先公告,但對於因該變更而產生之損害等,恕不承擔責任。 

1.住宿客可利用本飯店的時間為下午3點至隔日早晨11點為止。但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出發日外,可全天利用。此外,因前一位住宿客延遲退房或客房設備突發故障等不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即使已超過辦理入住開始時間,引導進入客房之時間仍可能會有所延誤。 
2.儘管有前項規定,本飯店仍得在該款規定以外的時間接受客房之利用。在此情況下,將收取下列追加費用: 
(1) 至中午12點為止:單人房館 1,000日圓 / 雙人房館 2,000日圓 
(2) 超過中午12點:1晚份費用 
3.本飯店主要設施、服務等之營業內容及營業時間,將於備置之簡介、各處告示、客房內之說明指南等進行介紹。 
4.本飯店主要設施、服務等之營業時間,可能因營運主體之外部業者之方便等原因而有變更,恕不另行通知。本飯店將努力事先公告,但對於因該變更而產生之損害等,恕不承擔責任。 

第8條 遵守利用規則
第8條 遵守利用規則

住宿客於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所訂定並於飯店內張貼之利用規則。 

住宿客於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所訂定並於飯店內張貼之利用規則。 

第9條 配合設施內防疫措施之要求
第9條 配合設施內防疫措施之要求

本飯店得依《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之規定,要求欲住宿者配合特定傳染病之防疫措施。 

本飯店得依《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之規定,要求欲住宿者配合特定傳染病之防疫措施。 

第10條 拒絕住宿之受理
第10條 拒絕住宿之受理

1.本飯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受理住宿: 
(1) 住宿申請不依本約款之規定時 
(2) 因客滿而無空房時 
(3) 欲住宿者被認為在住宿期間,有可能做出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4) 涉及住宿提出暴力性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但欲住宿者依《身心障礙者歧視消除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之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之情況除外。) 
(5) 欲住宿者向本飯店反覆提出《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規定之要求,且該要求之實施負擔過重,有可能顯著阻礙對其他住宿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 
(6)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無可避免之理由而無法安排住宿時 
(7) 欲住宿者做出對其他住宿客造成顯著困擾之言行(包括但不限於爛醉、粗暴言行、大聲喧嘩、噪音、異味等)時 
(8) 欲住宿者被認為有可能在不衛生的狀態下使用客房,或有損害環境之虞時 
(9) 欲住宿者為《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號所規定之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10) 被認定有符合《東京都顧客騷擾防止條例》(東京都條例第140號)之顧客騷擾(Customer Harassment)行為,或本飯店依據法令等判斷為顧客騷擾時 
(11) 欲住宿者被認定符合下列(甲)至(丙)之任一情形時: 
(甲)《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法》(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稱為「暴力團」)、同法第2條第6號所規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稱為「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者,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乙)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控制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丙)法人之董事、監事等高階主管中,有符合暴力團員身分者 
2.欲住宿者於本飯店依前條規定不與其締結住宿契約時,得要求本飯店說明其理由。

1.本飯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受理住宿: 
(1) 住宿申請不依本約款之規定時 
(2) 因客滿而無空房時 
(3) 欲住宿者被認為在住宿期間,有可能做出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4) 涉及住宿提出暴力性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但欲住宿者依《身心障礙者歧視消除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之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之情況除外。) 
(5) 欲住宿者向本飯店反覆提出《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規定之要求,且該要求之實施負擔過重,有可能顯著阻礙對其他住宿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 
(6)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無可避免之理由而無法安排住宿時 
(7) 欲住宿者做出對其他住宿客造成顯著困擾之言行(包括但不限於爛醉、粗暴言行、大聲喧嘩、噪音、異味等)時 
(8) 欲住宿者被認為有可能在不衛生的狀態下使用客房,或有損害環境之虞時 
(9) 欲住宿者為《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號所規定之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10) 被認定有符合《東京都顧客騷擾防止條例》(東京都條例第140號)之顧客騷擾(Customer Harassment)行為,或本飯店依據法令等判斷為顧客騷擾時 
(11) 欲住宿者被認定符合下列(甲)至(丙)之任一情形時: 
(甲)《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法》(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稱為「暴力團」)、同法第2條第6號所規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稱為「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者,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乙)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控制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丙)法人之董事、監事等高階主管中,有符合暴力團員身分者 
2.欲住宿者於本飯店依前條規定不與其締結住宿契約時,得要求本飯店說明其理由。

第11條 拒絕繼續住宿
第11條 拒絕繼續住宿

1.即使在本飯店已受理之住宿期間內,於下列情形,本飯店仍得拒絕繼續住宿: 
(1) 不遵守第8條之利用規則,或不配合第9條之防疫要求時 
(2) 符合前條第3款至第11款之情形時 
(3) 其他違反本約款之行為時 
2.住宿客於本飯店依前項規定拒絕繼續住宿時,得要求本飯店說明其理由。
 

1.即使在本飯店已受理之住宿期間內,於下列情形,本飯店仍得拒絕繼續住宿: 
(1) 不遵守第8條之利用規則,或不配合第9條之防疫要求時 
(2) 符合前條第3款至第11款之情形時 
(3) 其他違反本約款之行為時 
2.住宿客於本飯店依前項規定拒絕繼續住宿時,得要求本飯店說明其理由。
 

第12條 住宿責任
第12條 住宿責任

1.本飯店對於住宿之責任,始於住宿客在本飯店櫃檯辦理完成入住手續時,終於住宿客辦理完成退房(Check-out)手續時。 
2.因可歸責於本飯店之理由而無法向住宿客提供客房時,除因天災或其他理由而有困難之情況外,本飯店將安排其他具備相同或類似條件之住宿設施。 
3.儘管有前項規定,若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本飯店將向住宿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之補償費,該補償費將充抵損害賠償金額。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本飯店時,則不支付補償費。 
4.對於因住宿客不遵守本飯店所張貼之利用規則而發生之事故,本飯店不承擔責任。 
5.因住宿客之故意或過失致使本飯店遭受損害時,該住宿客須向本飯店賠償其損害。此外,若發現在禁菸客房內吸菸(包含電子菸、加熱菸),本飯店將請求清除菸味等之相關費用及無法販售期間之營業補償。 
6.關於利用本飯店(包含自助寄物區、大廳、停車場等公共空間)時,住宿客彼此之間、或住宿客與第三者之間所發生之糾紛或爭議等,除有可歸責於本飯店之理由外,本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1.本飯店對於住宿之責任,始於住宿客在本飯店櫃檯辦理完成入住手續時,終於住宿客辦理完成退房(Check-out)手續時。 
2.因可歸責於本飯店之理由而無法向住宿客提供客房時,除因天災或其他理由而有困難之情況外,本飯店將安排其他具備相同或類似條件之住宿設施。 
3.儘管有前項規定,若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本飯店將向住宿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之補償費,該補償費將充抵損害賠償金額。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本飯店時,則不支付補償費。 
4.對於因住宿客不遵守本飯店所張貼之利用規則而發生之事故,本飯店不承擔責任。 
5.因住宿客之故意或過失致使本飯店遭受損害時,該住宿客須向本飯店賠償其損害。此外,若發現在禁菸客房內吸菸(包含電子菸、加熱菸),本飯店將請求清除菸味等之相關費用及無法販售期間之營業補償。 
6.關於利用本飯店(包含自助寄物區、大廳、停車場等公共空間)時,住宿客彼此之間、或住宿客與第三者之間所發生之糾紛或爭議等,除有可歸責於本飯店之理由外,本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13條 寄託物、行李等之處理
第13條 寄託物、行李等之處理

1.在本飯店內,現金及貴重物品等請由住宿客自行隨身攜帶,或寄放於櫃檯。對於客房內貴重物品等之遺失或遭竊,除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外,本飯店一概不承擔任何責任。關於貴重物品等之遺失、遭竊及是否可寄放之詳情如下列各款所示: 
(1) 對於寄放於櫃檯之現金及貴重物品等,若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除該損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外,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但對於住宿客未事先明示其種類及價值之物品,賠償限額為5萬日圓。 
(2) 對於未寄放於櫃檯而攜入本飯店內之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等,若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但對於住宿客未事先明示其種類及價值之物品,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況外,賠償限額為5萬日圓。 
(3) 本飯店恕不接受寄放下列物品: 
(甲)價值超過50萬日圓之物品或金錢 
(乙)含有資訊記錄裝置之機器(電腦、智慧型手機、行動電話等) 
(丙)涉及個人資料之物品(顧客名冊等) 
(丁)美術品、古董 
(戊)需要冷藏、冷凍之物品 
(己)其他本飯店判斷在處理上有困難之物品 
2.關於本飯店對於住宿客之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及處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辦理: 

(1) 住宿客之行李於住宿前抵達本飯店時,限於行李抵達前已確認預訂之情況下由本飯店保管,並於辦理入住時在櫃檯交付。但本飯店恕不收受貨到付款之行李。 
(2) 退房後之行李保管,原則上僅限於退房當日之內領取。 
(3) 儘管有前2款之規定,貴重物品、易碎品(容易損壞之物)、需要冷藏或冷凍之物品、以及業務臨時用資材等,本飯店恕不接受寄放。此外,可接受寄放之行李,其3邊合計須在1,500mm以內,且每位住宿客限寄放1件。 
(4) 住宿客退房後,若有行李或攜帶物品遺留於本飯店,且無所有人之指示或所有人不明時,本飯店自發現日(含)起保管7天。其後,貴重物品將移交至最近之警察署,其他物品則將予以處置。但對於飲食品及有損衛生環境之虞的物品,不論保管期間長短,均將於退房當日予以處置。 
(5) 本條中關於本飯店對於住宿客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責任,依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寄放情形,準用前項第1款之規定;依前款規定之遺留物保管情形,準用前項第2款之規定。 

1.在本飯店內,現金及貴重物品等請由住宿客自行隨身攜帶,或寄放於櫃檯。對於客房內貴重物品等之遺失或遭竊,除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外,本飯店一概不承擔任何責任。關於貴重物品等之遺失、遭竊及是否可寄放之詳情如下列各款所示: 
(1) 對於寄放於櫃檯之現金及貴重物品等,若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除該損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外,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但對於住宿客未事先明示其種類及價值之物品,賠償限額為5萬日圓。 
(2) 對於未寄放於櫃檯而攜入本飯店內之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等,若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但對於住宿客未事先明示其種類及價值之物品,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況外,賠償限額為5萬日圓。 
(3) 本飯店恕不接受寄放下列物品: 
(甲)價值超過50萬日圓之物品或金錢 
(乙)含有資訊記錄裝置之機器(電腦、智慧型手機、行動電話等) 
(丙)涉及個人資料之物品(顧客名冊等) 
(丁)美術品、古董 
(戊)需要冷藏、冷凍之物品 
(己)其他本飯店判斷在處理上有困難之物品 
2.關於本飯店對於住宿客之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及處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辦理: 

(1) 住宿客之行李於住宿前抵達本飯店時,限於行李抵達前已確認預訂之情況下由本飯店保管,並於辦理入住時在櫃檯交付。但本飯店恕不收受貨到付款之行李。 
(2) 退房後之行李保管,原則上僅限於退房當日之內領取。 
(3) 儘管有前2款之規定,貴重物品、易碎品(容易損壞之物)、需要冷藏或冷凍之物品、以及業務臨時用資材等,本飯店恕不接受寄放。此外,可接受寄放之行李,其3邊合計須在1,500mm以內,且每位住宿客限寄放1件。 
(4) 住宿客退房後,若有行李或攜帶物品遺留於本飯店,且無所有人之指示或所有人不明時,本飯店自發現日(含)起保管7天。其後,貴重物品將移交至最近之警察署,其他物品則將予以處置。但對於飲食品及有損衛生環境之虞的物品,不論保管期間長短,均將於退房當日予以處置。 
(5) 本條中關於本飯店對於住宿客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責任,依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寄放情形,準用前項第1款之規定;依前款規定之遺留物保管情形,準用前項第2款之規定。 

第14條 通信設備、館內機器等之利用
第14條 通信設備、館內機器等之利用

1.於本飯店內利用網際網路連線,應由使用者自行承擔責任。因連線速度下降、中斷、不通等通信障礙而導致使用者產生任何損害,本飯店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於利用網際網路連線時,因本飯店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而致使本飯店或第三者遭受損害時,使用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本飯店若收到給住宿客之留言或傳真等,將透過點亮客房內電話機之指示燈、或顯示於客房內電視螢幕之方式進行通知。於該等通知後,若因住宿客未聯絡櫃檯而導致訊息傳達延誤或未送達,進而使住宿客遭受任何損害,本飯店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3.本飯店依《消防法》之規定,於館內各處設置有火災警報器,若因火災或其他理由致使警報器感應時,館內可能會播放廣播。即使顧客因館內廣播而遭受損害,本飯店亦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嚴禁在客房內或本飯店建築物及土地範圍內,未經本飯店許可而以營利為目的進行攝影、錄音等。此外,即使是私下攝影、錄音之內容,亦禁止未經許可而以營利為目的公開於網際網路上,或於各種社群媒體(SNS)等進行串流傳播之行為(亦包含直播)。若發現該等違反行為,可能會成為法律訴訟之對象。

1.於本飯店內利用網際網路連線,應由使用者自行承擔責任。因連線速度下降、中斷、不通等通信障礙而導致使用者產生任何損害,本飯店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於利用網際網路連線時,因本飯店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而致使本飯店或第三者遭受損害時,使用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本飯店若收到給住宿客之留言或傳真等,將透過點亮客房內電話機之指示燈、或顯示於客房內電視螢幕之方式進行通知。於該等通知後,若因住宿客未聯絡櫃檯而導致訊息傳達延誤或未送達,進而使住宿客遭受任何損害,本飯店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3.本飯店依《消防法》之規定,於館內各處設置有火災警報器,若因火災或其他理由致使警報器感應時,館內可能會播放廣播。即使顧客因館內廣播而遭受損害,本飯店亦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嚴禁在客房內或本飯店建築物及土地範圍內,未經本飯店許可而以營利為目的進行攝影、錄音等。此外,即使是私下攝影、錄音之內容,亦禁止未經許可而以營利為目的公開於網際網路上,或於各種社群媒體(SNS)等進行串流傳播之行為(亦包含直播)。若發現該等違反行為,可能會成為法律訴訟之對象。

第15條 客房之利用及本飯店方之進入客房
第15條 客房之利用及本飯店方之進入客房

1.請勿於客房內與訪客會面。本飯店嚴禁非依第2條第1項登記之住宿客以外之人進入客房、會面及留宿。 
2.被認定有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包含有該虞之情形),或有下列情形時,即使已辦理入住,本飯店仍得未經住宿客許可而進入客房: 
(1) 提供清掃、客房服務等本飯店之服務時 
(2) 被認定有可能做出違反法令規定、利用規則、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或被認定已做出該等行為時 
(3) 依警察、消防之指導,判斷有必要進入客房時 
(4) 於建築物、設備之維護保全上,判斷有必要時 
(5) 為確認住宿者之安危、確保安全,本飯店判斷有必要時 

1.請勿於客房內與訪客會面。本飯店嚴禁非依第2條第1項登記之住宿客以外之人進入客房、會面及留宿。 
2.被認定有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包含有該虞之情形),或有下列情形時,即使已辦理入住,本飯店仍得未經住宿客許可而進入客房: 
(1) 提供清掃、客房服務等本飯店之服務時 
(2) 被認定有可能做出違反法令規定、利用規則、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或被認定已做出該等行為時 
(3) 依警察、消防之指導,判斷有必要進入客房時 
(4) 於建築物、設備之維護保全上,判斷有必要時 
(5) 為確認住宿者之安危、確保安全,本飯店判斷有必要時 

第16條 本約款之修訂
第16條 本約款之修訂

本約款符合《民法》上之定型約款,本約款之各條款得依《民法》之規定予以變更。在此情況下,變更後之規定內容及適用開始日,應預先公告於本飯店指定之網站、櫃檯張貼或其他相當之方法,並自公告時所訂定之相當期間經過之日起開始適用。但對於符合住宿客利益且屬輕微之變更,可能會在公告後立即適用。

本約款符合《民法》上之定型約款,本約款之各條款得依《民法》之規定予以變更。在此情況下,變更後之規定內容及適用開始日,應預先公告於本飯店指定之網站、櫃檯張貼或其他相當之方法,並自公告時所訂定之相當期間經過之日起開始適用。但對於符合住宿客利益且屬輕微之變更,可能會在公告後立即適用。

第17條 可分割性及爭議解決
第17條 可分割性及爭議解決

1.即使本約款之任一條款或其一部分,依《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法令等被判斷為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本約款之其他規定應不受其影響,並持續具有完整之效力。 
2.關於本飯店與住宿客之間締結之住宿契約、與其相關之契約以及本約款所發生之爭議,以東京地方裁判所或東京簡易裁判所為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1.即使本約款之任一條款或其一部分,依《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法令等被判斷為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本約款之其他規定應不受其影響,並持續具有完整之效力。 
2.關於本飯店與住宿客之間締結之住宿契約、與其相關之契約以及本約款所發生之爭議,以東京地方裁判所或東京簡易裁判所為專屬合意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