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酒店与作为住宿合同当事人且为权利义务主体的顾客(以下称为“住宿客”)所缔结的住宿合同及与其相关的合同,均依本约款的规定办理 ;本约款未规定的事项,应依法令等(指法令或基于法令的规定。以下同)或一般已确立的惯例办理 。
2.尽管有前项规定,若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等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约,则该特约应优先适用 。
1.本酒店与作为住宿合同当事人且为权利义务主体的顾客(以下称为“住宿客”)所缔结的住宿合同及与其相关的合同,均依本约款的规定办理 ;本约款未规定的事项,应依法令等(指法令或基于法令的规定。以下同)或一般已确立的惯例办理 。
2.尽管有前项规定,若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等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约,则该特约应优先适用 。
1.欲向本酒店申请缔结住宿合同者(包括代理进行预订作业者,以下称为“申请者”),请向本酒店提出下列事项 :
(1) 实际利用本酒店客房并入住的本人(以下称为“住宿者”)的姓名、住址、性别、年龄、国籍及联络方式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住宿客在住宿期间内,提出超出前项第(2)款的住宿日期并继续住宿的要求时,本酒店将于该要求提出的时间点,视为有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并进行处理 。
3.若住宿者仅有未成年人(未满18岁),且本酒店认为必要时,得要求提交家长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书 。
4.住宿合同于本酒店承诺上述申请时成立 。但本酒店证明未予承诺时,则不在此限 。
1.欲向本酒店申请缔结住宿合同者(包括代理进行预订作业者,以下称为“申请者”),请向本酒店提出下列事项 :
(1) 实际利用本酒店客房并入住的本人(以下称为“住宿者”)的姓名、住址、性别、年龄、国籍及联络方式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住宿客在住宿期间内,提出超出前项第(2)款的住宿日期并继续住宿的要求时,本酒店将于该要求提出的时间点,视为有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并进行处理 。
3.若住宿者仅有未成年人(未满18岁),且本酒店认为必要时,得要求提交家长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书 。
4.住宿合同于本酒店承诺上述申请时成立 。但本酒店证明未予承诺时,则不在此限 。
1.即使已依前条规定缔结住宿合同,申请者仍得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 。
2.依前项规定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预订时,本酒店将向申请者收取下表所列的违约金 。
解除时间 DOCX | 违约金额 DOCX | |
① | 于前日取消预订时 | 取消对象各日住宿费用的80% |
② | 于住宿当日取消预订时 | 取消对象各日住宿费用的100% |
3.若住宿者未事先联络,且于住宿当日晚上10点(若已事先明确表示预计抵达时间,则为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仍未抵达时,本酒店得视该住宿预订已被解除并进行处理 。
4.依前项规定视为已被解除的情况下,若住宿者能证明其未联络而未抵达的原因,是由于火车、飞机等大众运输工具的未抵达或延误,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住宿者的事由,则不收取第2项的违约金 。
5.尽管有上述规定,若为15人以上的团体预订、通过旅行社等进行的预订,或特定住宿方案另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取消政策)时,该规定应优先适用 。
1.即使已依前条规定缔结住宿合同,申请者仍得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 。
2.依前项规定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预订时,本酒店将向申请者收取下表所列的违约金 。
解除时间 DOCX | 违约金额 DOCX | |
① | 于前日取消预订时 | 取消对象各日住宿费用的80% |
② | 于住宿当日取消预订时 | 取消对象各日住宿费用的100% |
3.若住宿者未事先联络,且于住宿当日晚上10点(若已事先明确表示预计抵达时间,则为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仍未抵达时,本酒店得视该住宿预订已被解除并进行处理 。
4.依前项规定视为已被解除的情况下,若住宿者能证明其未联络而未抵达的原因,是由于火车、飞机等大众运输工具的未抵达或延误,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住宿者的事由,则不收取第2项的违约金 。
5.尽管有上述规定,若为15人以上的团体预订、通过旅行社等进行的预订,或特定住宿方案另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取消政策)时,该规定应优先适用 。
1.本酒店于下列情形,得解除住宿合同 :
(1) 符合第10条第1项第(3)款至第(11)款的情形时 。
(2) 要求明示第2条第1项各款的事项,而于期限内未予明示时 。
2.本酒店依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住宿客得要求本酒店说明其理由 。
3.本酒店依上述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收取住宿客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
1.本酒店于下列情形,得解除住宿合同 :
(1) 符合第10条第1项第(3)款至第(11)款的情形时 。
(2) 要求明示第2条第1项各款的事项,而于期限内未予明示时 。
2.本酒店依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住宿客得要求本酒店说明其理由 。
3.本酒店依上述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收取住宿客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
1.费用的支付应于办理入住(Check-in)时,以现金(日元)及本酒店指定的信用卡、电子支付、QR Code支付等移动支付、或优惠券进行结账 。除支票及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本酒店不接受公司统一请款等事后记账赊欠交易 。
2.住宿客开始使用客房后,若因个人意愿不继续住宿,已支付的住宿费用恕不退还 。
1.费用的支付应于办理入住(Check-in)时,以现金(日元)及本酒店指定的信用卡、电子支付、QR Code支付等移动支付、或优惠券进行结账 。除支票及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本酒店不接受公司统一请款等事后记账赊欠交易 。
2.住宿客开始使用客房后,若因个人意愿不继续住宿,已支付的住宿费用恕不退还 。
住宿客应于住宿当日,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下列事项 :
(1) 第2条第1项第(1)款的事项(姓名、住址、性别、年龄、国籍及联络方式)
(2) 在日本国内无住所的外国人,须登记护照号码、日本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为进行确认,将要求出示护照并复印留存) 。
(3)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住宿客应于住宿当日,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下列事项 :
(1) 第2条第1项第(1)款的事项(姓名、住址、性别、年龄、国籍及联络方式)
(2) 在日本国内无住所的外国人,须登记护照号码、日本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为进行确认,将要求出示护照并复印留存) 。
(3)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1.住宿客可利用本酒店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隔日早晨11点为止 。但连续住宿时,除抵达日及出发日外,可全天利用 。此外,因前一位住宿客延迟退房或客房设备突发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即使已超过办理入住开始时间,引导进入客房的时间仍可能会有所延误 。
2.尽管有前项规定,本酒店仍得在该款规定以外的时间接受客房的利用 。在此情况下,将收取下列追加费用 :
(1) 至中午12点为止:单人房馆 1,000日元 / 双人房馆 2,000日元
(2) 超过中午12点:1晚份费用
3.本酒店主要设施、服务等之营业内容及营业时间,将于备置的简介、各处告示、客房内的说明指南等进行介绍 。
4.本酒店主要设施、服务等之营业时间,可能因营运主体的外部业者的方便等原因而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本酒店将努力事先公告,但对于因该变更而产生的损害等,恕不承担责任 。
1.住宿客可利用本酒店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隔日早晨11点为止 。但连续住宿时,除抵达日及出发日外,可全天利用 。此外,因前一位住宿客延迟退房或客房设备突发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即使已超过办理入住开始时间,引导进入客房的时间仍可能会有所延误 。
2.尽管有前项规定,本酒店仍得在该款规定以外的时间接受客房的利用 。在此情况下,将收取下列追加费用 :
(1) 至中午12点为止:单人房馆 1,000日元 / 双人房馆 2,000日元
(2) 超过中午12点:1晚份费用
3.本酒店主要设施、服务等之营业内容及营业时间,将于备置的简介、各处告示、客房内的说明指南等进行介绍 。
4.本酒店主要设施、服务等之营业时间,可能因营运主体的外部业者的方便等原因而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本酒店将努力事先公告,但对于因该变更而产生的损害等,恕不承担责任 。
住宿客于本酒店内,应遵守本酒店所订定并于酒店内张贴的利用规则 。
住宿客于本酒店内,应遵守本酒店所订定并于酒店内张贴的利用规则 。
本酒店得依《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的规定,要求欲住宿者配合特定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
本酒店得依《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的规定,要求欲住宿者配合特定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
1.本酒店于下列情形,得拒绝受理住宿 :
(1) 住宿申请不依本约款的规定时
(2) 因客满而无空房时
(3) 欲住宿者被认为在住宿期间,有可能做出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 涉及住宿提出暴力性要求行为,或被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但欲住宿者依《身心障碍者歧视消除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5) 欲住宿者向本酒店反复提出《旅馆业法实施规则》第5条之6所规定的要求,且该要求的实施负担过重,有可能显著阻碍对其他住宿客提供住宿相关服务时
(6)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无可避免的理由而无法安排住宿时
(7) 欲住宿者做出对其他住宿客造成显著困扰的言行(包括但不限于烂醉、粗暴言行、大声喧哗、噪音、异味等)时
(8) 欲住宿者被认为有可能在不卫生的状态下使用客房,或有损害环境之虞时
(9) 欲住宿者为《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第2号所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10) 被认定有符合《东东京都客户骚扰防止条例》(东京都条例第140号)的客户骚扰(Customer Harassment)行为,或本酒店依据法令等判断为客户骚扰时
(11) 欲住宿者被认定符合下列(甲)至(丙)之任一情形时 :
(甲)《防止暴力团员不当行为法》(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所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为“暴力团”)、同法第2条第6号所规定的暴力团员(以下称为“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构成人员或暴力团关系者,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乙)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控制其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丙)法人之董事、监事等高阶主管中,有符合暴力团员身份者
2.欲住宿者于本酒店依前条规定不与其缔结住宿合同时,得要求本酒店说明其理由 。
1.本酒店于下列情形,得拒绝受理住宿 :
(1) 住宿申请不依本约款的规定时
(2) 因客满而无空房时
(3) 欲住宿者被认为在住宿期间,有可能做出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 涉及住宿提出暴力性要求行为,或被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但欲住宿者依《身心障碍者歧视消除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5) 欲住宿者向本酒店反复提出《旅馆业法实施规则》第5条之6所规定的要求,且该要求的实施负担过重,有可能显著阻碍对其他住宿客提供住宿相关服务时
(6)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无可避免的理由而无法安排住宿时
(7) 欲住宿者做出对其他住宿客造成显著困扰的言行(包括但不限于烂醉、粗暴言行、大声喧哗、噪音、异味等)时
(8) 欲住宿者被认为有可能在不卫生的状态下使用客房,或有损害环境之虞时
(9) 欲住宿者为《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第2号所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10) 被认定有符合《东东京都客户骚扰防止条例》(东京都条例第140号)的客户骚扰(Customer Harassment)行为,或本酒店依据法令等判断为客户骚扰时
(11) 欲住宿者被认定符合下列(甲)至(丙)之任一情形时 :
(甲)《防止暴力团员不当行为法》(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所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为“暴力团”)、同法第2条第6号所规定的暴力团员(以下称为“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构成人员或暴力团关系者,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乙)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控制其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丙)法人之董事、监事等高阶主管中,有符合暴力团员身份者
2.欲住宿者于本酒店依前条规定不与其缔结住宿合同时,得要求本酒店说明其理由 。
1.即使在本酒店已受理的住宿期间内,于下列情形,本酒店仍得拒绝继续住宿 :
(1) 不遵守第8条的利用规则,或不配合第9条的防疫要求时
(2) 符合前条第(3)款至第(11)款的情形时
(3) 其他违反本约款的行为时
2.住宿客于本酒店依前项规定拒绝继续住宿时,得要求本酒店说明其理由 。
1.即使在本酒店已受理的住宿期间内,于下列情形,本酒店仍得拒绝继续住宿 :
(1) 不遵守第8条的利用规则,或不配合第9条的防疫要求时
(2) 符合前条第(3)款至第(11)款的情形时
(3) 其他违反本约款的行为时
2.住宿客于本酒店依前项规定拒绝继续住宿时,得要求本酒店说明其理由 。
1.本酒店对于住宿的责任,始于住宿客在本酒店前台办理完成入住手续时,终于住宿客办理完成退房(Check-out)手续时 。
2.因可归责于本酒店的理由而无法向住宿客提供客房时,除因天灾或其他理由而有困难的情况外,本酒店将安排其他具备相同或类似条件的住宿设施 。
3.尽管有前项规定,若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本酒店将向住宿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充抵损害赔偿金额 。但若无法提供客房的事由不可归责于本酒店时,则不支付补偿费 。
4.对于因住宿客不遵守本酒店所张贴的利用规则而发生的事故,本酒店不承担责任 。
5.因住宿客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本酒店遭受损害时,该住宿客须向本酒店赔偿其损害 。此外,若发现在禁烟客房内吸烟(包括电子烟、加热烟),本酒店将请求清除烟味等相关费用及无法贩售期间的营业补偿 。
6.关于利用本酒店(包括自助寄存区、大厅、停车场等公共空间)时,住宿客彼此之间、或住宿客与第三者之间所发生的纠纷或争议等,除有可归责于本酒店的理由外,本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
1.本酒店对于住宿的责任,始于住宿客在本酒店前台办理完成入住手续时,终于住宿客办理完成退房(Check-out)手续时 。
2.因可归责于本酒店的理由而无法向住宿客提供客房时,除因天灾或其他理由而有困难的情况外,本酒店将安排其他具备相同或类似条件的住宿设施 。
3.尽管有前项规定,若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本酒店将向住宿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充抵损害赔偿金额 。但若无法提供客房的事由不可归责于本酒店时,则不支付补偿费 。
4.对于因住宿客不遵守本酒店所张贴的利用规则而发生的事故,本酒店不承担责任 。
5.因住宿客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本酒店遭受损害时,该住宿客须向本酒店赔偿其损害 。此外,若发现在禁烟客房内吸烟(包括电子烟、加热烟),本酒店将请求清除烟味等相关费用及无法贩售期间的营业补偿 。
6.关于利用本酒店(包括自助寄存区、大厅、停车场等公共空间)时,住宿客彼此之间、或住宿客与第三者之间所发生的纠纷或争议等,除有可归责于本酒店的理由外,本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
1.在本酒店内,现金及贵重物品等请由住宿客自行随身携带,或寄放于前台 。对于客房内贵重物品等的遗失或遭窃,除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外,本酒店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贵重物品等的遗失、遭窃及是否可寄放的详情如下列各款所示 :
(1) 对于寄放于前台的现金及贵重物品等,若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除该损害系因不可抗力所致外,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 。但对于住宿客未事先明示其种类及价值的物品,赔偿限额为5万日元 。
(2) 对于未寄放于前台而携入本酒店内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等,若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 。但对于住宿客未事先明示其种类及价值的物品,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赔偿限额为5万日元 。
(3) 本酒店恕不接受寄放下列物品 :
(甲)价值超过50万日元之物品或金钱
(乙)含有信息记录装置的机器(电脑、智能手机、移动电话等)
(丙)涉及个人资料的物品(顾客名册等)
(丁)美术品、古董
(戊)需要冷藏、冷冻的物品
(己)其他本酒店判断在处理上有困难的物品
2.关于本酒店对于住宿客的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及处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办理 :
(1) 住宿客的行李于住宿前抵达本酒店时,限于行李抵达前已确认预订的情况下由本酒店保管,并于办理入住时在前台交付 。但本酒店恕不收受货到付款的行李 。
(2) 退房后的行李保管,原则上仅限于退房当日之内领取 。
(3) 尽管有前2款的规定,贵重物品、易碎品(容易损坏之物)、需要冷藏或冷冻的物品、以及业务临时用资材等,本酒店恕不接受寄放 。此外,可接受寄放的行李,其3边合计须在1,500mm以内,且每位住宿客限寄放1件 。
(4) 住宿客退房后,若有行李或携带物品遗留于本酒店,且无所有人的指示或所有人不明时,本酒店自发现日(含)起保管7天 。其后,贵重物品将移交至最近的警察署,其他物品则将予以处置 。但对于饮食品及有损卫生环境之虞的物品,不论保管期间长短,均将于退房当日予以处置 。
(5) 本条中关于本酒店对于住宿客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依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寄放情形,准用前项第(1)款的规定;依前款规定的遗留物保管情形,准用前项第(2)款的规定 。
1.在本酒店内,现金及贵重物品等请由住宿客自行随身携带,或寄放于前台 。对于客房内贵重物品等的遗失或遭窃,除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外,本酒店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贵重物品等的遗失、遭窃及是否可寄放的详情如下列各款所示 :
(1) 对于寄放于前台的现金及贵重物品等,若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除该损害系因不可抗力所致外,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 。但对于住宿客未事先明示其种类及价值的物品,赔偿限额为5万日元 。
(2) 对于未寄放于前台而携入本酒店内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等,若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 。但对于住宿客未事先明示其种类及价值的物品,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赔偿限额为5万日元 。
(3) 本酒店恕不接受寄放下列物品 :
(甲)价值超过50万日元之物品或金钱
(乙)含有信息记录装置的机器(电脑、智能手机、移动电话等)
(丙)涉及个人资料的物品(顾客名册等)
(丁)美术品、古董
(戊)需要冷藏、冷冻的物品
(己)其他本酒店判断在处理上有困难的物品
2.关于本酒店对于住宿客的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及处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办理 :
(1) 住宿客的行李于住宿前抵达本酒店时,限于行李抵达前已确认预订的情况下由本酒店保管,并于办理入住时在前台交付 。但本酒店恕不收受货到付款的行李 。
(2) 退房后的行李保管,原则上仅限于退房当日之内领取 。
(3) 尽管有前2款的规定,贵重物品、易碎品(容易损坏之物)、需要冷藏或冷冻的物品、以及业务临时用资材等,本酒店恕不接受寄放 。此外,可接受寄放的行李,其3边合计须在1,500mm以内,且每位住宿客限寄放1件 。
(4) 住宿客退房后,若有行李或携带物品遗留于本酒店,且无所有人的指示或所有人不明时,本酒店自发现日(含)起保管7天 。其后,贵重物品将移交至最近的警察署,其他物品则将予以处置 。但对于饮食品及有损卫生环境之虞的物品,不论保管期间长短,均将于退房当日予以处置 。
(5) 本条中关于本酒店对于住宿客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依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寄放情形,准用前项第(1)款的规定;依前款规定的遗留物保管情形,准用前项第(2)款的规定 。
1.于本酒店内利用互联网连线,应由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 。因连线速度下降、中断、不通等通信障碍而导致使用者产生任何损害,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于利用互联网连线时,因本酒店判断为不适当的行为而致使本酒店或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使用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
2.本酒店若收到给住宿客的留言或传真等,将通过点亮客房内电话机的指示灯、或显示于客房内电视屏幕的方式进行通知 。于该等通知后,若因住宿客未联络前台而导致信息传达延误或未送达,进而使住宿客遭受任何损害,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
3.本酒店依《消防法》的规定,于馆内各处设置有火灾警报器,若因火灾或其他理由致使警报器感应时,馆内可能会播放广播 。即使顾客因馆内广播而遭受损害,本酒店亦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
4.严禁在客房内或本酒店建筑物及土地范围内,未经本酒店许可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摄影、录音等 。此外,即使是私下摄影、录音的内容,亦禁止未经许可而以营利为目的公开于互联网上,或于各种社交媒体(SNS)等进行流媒体传播的行为(也包括直播) 。若发现该等违反行为,可能会成为法律诉讼的对象 。
1.于本酒店内利用互联网连线,应由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 。因连线速度下降、中断、不通等通信障碍而导致使用者产生任何损害,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于利用互联网连线时,因本酒店判断为不适当的行为而致使本酒店或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使用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
2.本酒店若收到给住宿客的留言或传真等,将通过点亮客房内电话机的指示灯、或显示于客房内电视屏幕的方式进行通知 。于该等通知后,若因住宿客未联络前台而导致信息传达延误或未送达,进而使住宿客遭受任何损害,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
3.本酒店依《消防法》的规定,于馆内各处设置有火灾警报器,若因火灾或其他理由致使警报器感应时,馆内可能会播放广播 。即使顾客因馆内广播而遭受损害,本酒店亦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
4.严禁在客房内或本酒店建筑物及土地范围内,未经本酒店许可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摄影、录音等 。此外,即使是私下摄影、录音的内容,亦禁止未经许可而以营利为目的公开于互联网上,或于各种社交媒体(SNS)等进行流媒体传播的行为(也包括直播) 。若发现该等违反行为,可能会成为法律诉讼的对象 。
1.请勿于客房内与访客会面 。本酒店严禁非依第2条第1项登记的住宿客以外的人进入客房、会面及留宿 。
2.被认定有违反前项规定的行为(包括有该虞的情形),或有下列情形时,即使已办理入住,本酒店仍得未经住宿客许可而进入客房 :
(1) 提供清扫、客房服务等本酒店的服务时
(2) 被认定有可能做出违反法令规定、利用规则、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或被认定已做出该等行为时
(3) 依警察、消防的指导,判断有必要进入客房时
(4) 于建筑物、设备的维护保全上,判断有必要时
(5) 为确认住宿者的安危、确保安全,本酒店判断有必要时
1.请勿于客房内与访客会面 。本酒店严禁非依第2条第1项登记的住宿客以外的人进入客房、会面及留宿 。
2.被认定有违反前项规定的行为(包括有该虞的情形),或有下列情形时,即使已办理入住,本酒店仍得未经住宿客许可而进入客房 :
(1) 提供清扫、客房服务等本酒店的服务时
(2) 被认定有可能做出违反法令规定、利用规则、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或被认定已做出该等行为时
(3) 依警察、消防的指导,判断有必要进入客房时
(4) 于建筑物、设备的维护保全上,判断有必要时
(5) 为确认住宿者的安危、确保安全,本酒店判断有必要时
本约款符合《民法》上的典型条款(定型约款),本约款的各条款得依《民法》的规定予以变更 。在此情况下,变更后的规定内容及适用开始日,应预先公告于本酒店指定的网站、前台张贴或其他相当的方法,并自公告时所订定的相当期间经过之日起开始适用 。但对于符合住宿客利益且属轻微的变更,可能会在公告后立即适用 。
本约款符合《民法》上的典型条款(定型约款),本约款的各条款得依《民法》的规定予以变更 。在此情况下,变更后的规定内容及适用开始日,应预先公告于本酒店指定的网站、前台张贴或其他相当的方法,并自公告时所订定的相当期间经过之日起开始适用 。但对于符合住宿客利益且属轻微的变更,可能会在公告后立即适用 。
1.即使本约款的任一条款或其一部分,依《消费者合同法》或其他法令等被判断为无效、违法或无法执行,本约款的其他规定应不受其影响,并持续具有完整的效力 。
2.关于本酒店与住宿客之间缔结的住宿合同、与其相关的合同以及本约款所发生的争议,以东京地方裁判所或东京简易裁判所为专属合意管辖法院 。
1.即使本约款的任一条款或其一部分,依《消费者合同法》或其他法令等被判断为无效、违法或无法执行,本约款的其他规定应不受其影响,并持续具有完整的效力 。
2.关于本酒店与住宿客之间缔结的住宿合同、与其相关的合同以及本约款所发生的争议,以东京地方裁判所或东京简易裁判所为专属合意管辖法院 。